管理委員未改選,怎麼辦?
管理委員未改選 怎麼辦
華城社區沒有管委會向住戶收取管理費、清潔費或停車費以支應
日常應有的開銷。沒有正常運作的管委會,社區任何的費用如洗水
塔、保養電梯等到底誰來收﹖收多少;這些公共開銷都是不得不支付
,但處理的人錢收不齊,有時熱心者還要倒貼。這些挫折造成管理上
滯礙難行的主因,回過頭來我們社區的管委會如何重啟運作呢﹖
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條規定—管理委員、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
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20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,自任期
屆滿日起,視同解任。(29-4)
換言之,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、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的任期,
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有規定者,任期為一年,區分所有權人
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,任期為一至二年(29-3);管理委員、主任委員
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屆滿未再選任,自任期屆滿日起,視同解任。
依法律的觀點本社區的委員,依法任期屆滿全部卸任目前沒有委員。
是以管理委員未改選,自應依下列順序辦理:(25-3)
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25條區分所有權人
互推之召集人及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
一、依法先推選管理負責人。
二、無法推選管理負責人時,再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區分
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。
三、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,區分所有權人
再申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
,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、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。
簡言之推選出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,並統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
會議以達成選派管理委員,恢復管委會運作為第一要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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